前不久,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中的第二条内容,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热议。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如果意见通过,那么“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职业打假人”一直是个饱受争议的职业。有人说他们是天使,打击了造假分子的嚣张气焰,为弱势消费者维权;有人说他们是魔鬼,见缝插针,打着维权的旗号进行敲诈勒索,损害商家品牌,扰乱经营秩序。
笔者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再受保护,弊大于利,将会使造假分子更加嚣张!
职业打假人,是市场所需
当今消费市场不容乐观,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毒大米等等假货问题屡屡出现于媒体上面。而且假货越演越烈,遍布于电商平台,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9家电商7家售假 ,并点名批评淘宝假货泛滥,所抽查的51件样品中有32件非正品。
国内假货横行,导致了消费者的信任度降低。不少消费者热衷于海外购物,不惜万里迢迢跑到香港去进购奶粉,或者跑到日本去进购马桶。
而职业打假人出现,正是为了迎合市场所需。如果当前市场假货问题没那么严重,笔者是高举双手赞成新《消法》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但是当前市场假货泛滥令人发指,新《消法》这样做无疑于助长造假分子的嚣张气焰,笔者是相当不赞成的。
“职业打假人”的去留问题应该交由市场这双看不见的大手来决定,而不能任由某个职能部门一方说了算。正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有因必有果,职业打假人是依托于职业造假人生存的。新《消法》应该加大力度惩罚职业造假人,这个引起万恶的源头,而不是削弱职业打假人。
当职业打假人被削弱,深圳湘军打假公司的负责人东哥如是说:“自1994年《消法》颁布以来,如今20多年过去了,造假商进步巨大,但是消费者却还在原地徘徊。”这句话表明了对消费者的莫大担忧。
职业打假人应该营利,但不能昧良心谋取暴利
新《消法》声明“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不受保护,但是如何鉴定“以营利为目的”呢?要知道许多职业打假人,没有所谓的证件识别,也没有依托什么营利公司,可以一秒化身消费者。难道消费者买到多种假货,也不能向造假商家索要赔偿吗?
即便通过购买数量、购买金额等硬性指标来识别“营利性目的”。职业打假人也大可采用分散购买、多地举报等化整为零的方式来打假。如此,非但遏制不了职业打假,反而还会无谓地增加职能部门的行政成本,耗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
既然“以营利为目的”难以鉴定,新《消法》不如改成“以暴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不受保护。因为“营利”是个中性词,无关好坏。正规的职业打假人索赔就像交警开罚单,既能养活自己,又能遏制违法事件发生,这是正常的营利。新《消法》不能因为职业打假人存在“营利”现象,就笼统一刀切,断其生路。要知道新闻曾经报道一些交警为了私利,存在“钓鱼执法”的问题,但是也没有取消罚款行径。
新《消法》应该打击那些“谋取暴利”的职业打假人。他们揪住假货的一点小问题,对商家漫天开价,不然就肆意丑化商家。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应该严厉制止。
职业打假人存在已久,能够遏制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假货的滋生。对于这些地方,职能部门往往显得有些鞭长莫及,可能没有那么多的人力与精力去做到面面监管。从这个角度来说,“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无疑弥补了监管队伍的缺陷与不足,如果非要借助行政手段将其剔除出局,无异于砍断了自身发展的手脚与臂膀,背离了社会共治的初衷。
相关部门不妨放下身段,多作些积极引导,少些笼统式的一刀切,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其舆论监督、激浊扬清的作用,维护正常而健康的市场环境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