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题目,大家可能会有一点奇怪,既然都说是真药了,怎么可能还是假药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那让我们从一个案例开始看起。
王先生和张小姐是一对夫妻,张小姐的家人长期饱受痛风的困扰,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张小姐听亲戚说起,香港有一种“XX药”,对痛风的治疗非常有效,于是就托亲戚从香港带了几瓶回来,家人服用过后,果然病情就有好转。颇有经济头脑的张小姐发现这其中有致富的商机,就和自己的丈夫王先生商量,一起在家中开设一家网店来卖这种特效药,从广东一个商家进货,并每瓶加价一二十块钱出售出去。由于王先生和张小姐卖这种特效药卖出了名气,买家们纷纷提议和要求他们去帮助购买“XX丸”、“XX剂”等其它药品。王先生和张小姐本着既为自己谋利,也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心态,通过进货渠道购买了14种香港药品前来出售,生意做得越发红火。一年多后的一天,警察突然上门将二人带走,最终二人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刑。
王先生和张小姐心里都有些不服气,自己开设的这个网店,为他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而且他们所售卖的药品,在患者当中好评如潮,可见疗效是很好的,也没有吃出过什么事,怎么会变成“销售假药”的罪犯呢?
原来,法律上所认定的假药,和我们一般观念中认知的假药是不一样的。我们一提起假药,常常想起的就是那种吃了一点效果都没有甚至是会吃死人的药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一些药品,是要被按假药论处的,其中就包括:“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王先生和张小姐所卖药品都是这种类型的,所以这就是他们违法的根源。换一种说法,王先生和张小姐购买、出售的这些没有经过批准和检验药品,尽管可能从现实意义上来讲是疗效很好的“真药”,却是法律意义上的“假药”,而我国《刑法》对销售假药罪作了明确规定,一旦达到对应的药品数量和销售额,就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要被判刑。
所以,这对商家和消费者来说,都应该是个警示。对商家而言,出售未经批准和检验的药品,对消费者和患者来说是极不负责任的,因为药品到底是不是会对人体有害,没有经过检验是值得怀疑的,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健康都是无价的,尽管某些没有批号的特效药看似效果比较好,但很有可能给自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在长期服用之后给自己的健康带来不可逆转的副作用,如果因为服用这些药品而带来新的身体方面的问题,那就真的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