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知识产权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所以说在一定的范围内才会受到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对于现在地理标志的地域性保护就会更加的强烈一些,因为对于地理标志的存在,不仅国家对其保护有非常明确的地域限制,而且对持有地理标志的所有者,同样也会受到相应规定的地域限制,商品来源生产者才可以被允许使用该地理标志。
同时地理标志也会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那么最主要的影响就是自然因素以及人文因素,影响对标志的自然因素主要是指地理标志原产地的气候以及土壤含水率天然物种等等因素,对人文因素来说就是当地持有的产品生产工艺以及一些独特的配方和加工流程条件等等。
目前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实行法律来说,对于当事人的权利是保护不足的,虽说立法的层次还是处在偏低的程度,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还停留在产地的概念上,在刑法当中对于这方面的保护也是只字未提,只有在商标法当中对于地标这个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进行准确的概念限定,只能从简单的产地上,我们只能广义的来进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同时地理标志还有相应的独特性以及集团型,独特性就是指商标可以作为一个地区产品的标记,这个功能就是能够让消费者来区别这种产品的来源地区与其他的同种商品是不同的,从而进行比较详细的挑选和对比,可以让商品的价值有最佳的契合点,符合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同时集团型就是针对这个地理商标的使用人群是个人还是企业进行区分。